(2015)夏民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车某某诉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某某,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 告 车 某 某 诉 被 告 方 某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夏民初字第279号原告车某某,女,198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方某某,男,198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车某某诉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车某某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车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车某某减半负担。审判员 崔海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梦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