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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民二(商)初字第2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上海中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聚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中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民二(商)初字第2324号原告上海聚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漕东路XXX号XXX室,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220号8F法定代表人孟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晓菁,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中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聚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聚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聚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4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05元,由原告上海中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樊 杰代理审判员  张志慧人民陪审员  戴锦铨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