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陈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48号公诉机关衡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曾用名:陈紫建,经商,户籍地、住址地:衡东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14年6月17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由衡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2月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衡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凌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4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陈某与妻子曹某、妹妹冯某在本县城关镇嘉汇超市购物,在收银台排队付款时,被告人陈某让其妻子继续排队等候,自己则返至超市购物并将新购得的商品越过在后面排队等候结算的刘某、谢某母女,直接将物品递至收银台结算。谢某误以为被告人陈某插队付款,即与被告人陈某及其妻子、妹妹发生口角。在争执中,刘某亦对被告人陈某妻子进行辱骂,被告人陈某见状便一脚踢在刘某扶着的手推购物车上致刘某当场倒地。经鉴定,刘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陈某预付3.5万元医药费在公安机关。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刘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由被告人陈某赔偿被害人刘某损失70000元,被害人刘某对被告人陈某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刘某损伤部位的CT照片等物证;被告人陈某的户籍信息、和解协议、收条、刑事谅解书等书证;证人曹某、冯某、谢某、胡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的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案属于可刑事和解的案件范畴。被告人陈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处刑。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未能考虑被告人陈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的情节,故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不予采纳。结合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所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对其慎用社区矫正的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被告人陈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宋 威人民陪审员 刘柏国人民陪审员 李 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陈小丽校对责任人:宋威打印责任人:陈小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