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商初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存煌、林锡满与林锡满、张有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存煌,林锡满,张有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1041号原告:王存煌。被告:林锡满。被告:张有井。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存煌与被告林锡满、张有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存煌于2015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存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1270元,由王存煌负担。代理审判员 戴美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秀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