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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井绪芳与东阿县陈集胡庄村民委员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绪芳,东阿县陈集乡胡庄村村民委员会,东阿县陈集乡联合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75号原告井绪芳,农民。被告东阿县陈集乡胡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进成,主任。被告东阿县陈集乡联合校。负责人张温杰,校长。原告井绪芳与被告东阿县陈集乡胡庄村村民委员会、东阿县陈集乡联合校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不违背法律、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井绪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志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丙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