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执裁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孙喜全与杨占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喜全,杨占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裁字第436号申请执行人孙喜全。被执行人杨占生。本院在执行孙喜全与杨占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调解书规定的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23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子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