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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执裁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孙喜全与杨占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喜全,杨占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裁字第436号申请执行人孙喜全。被执行人杨占生。本院在执行孙喜全与杨占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调解书规定的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23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子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