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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连法忠民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原告吴农生诉被告黄俊良、杨燕、刘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农生,黄俊良,杨燕,刘小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河连法忠民初字第32-1号原告吴农生,男,1980年6月7日生,汉族。被告黄俊良,男,1985年2月19日生,汉族。被告杨燕,女,1990年10月26日生,汉族。被告刘小龙,男,1970年7月28日生,汉族。原告吴农生诉被告黄俊良、杨燕、刘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吴农生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刘小龙的房产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被告刘小龙位于连平县忠信镇径口开发区裕景家园商住楼A栋B座1201房的房屋。未经本院许可,该房屋二年内不得出租、出售、赠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金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何志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