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民初字第1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恒誉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小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恒誉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郑小燕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1329号原告宁波市北仑恒誉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青林村二号桥83号-2号。法定代表人李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兰杰,南充市顺庆区同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小燕,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恒誉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小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北仑恒誉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恒誉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79元,减半征收139.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斯孝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