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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433号_邓某学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43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在深圳市无业,无固定住所。因犯有敲诈勒索罪,于2001年11月30日被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4年9月11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辩护人潘某浩,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5)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及其辩护人潘某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l3年2月份,被害人宋某在澳门赌博时向余某(已判决)借赌债2500万元港币。因宋某未按约定偿还,余某多次索要未果。2014年5月7日,余某遂安排张某甲(已判决)、李某甲(已判决)与来到深圳的宋某同住并看管宋某要求其筹钱还债,期间将宋某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等个人物品强行扣下。宋某在余某的要求下让其公司财务人员转��10万元用于上述人员的吃住花销。2014年5月10日晚,根据余某的要求,张某平和李某平将宋某带至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洲际酒店8084房间,为迫使宋某尽快筹钱还债,余某还召集周某(另案处理)和被告人邓某一起非法拘禁被害人。张某甲、李某甲、周某、邓某轮流对宋某进行看管并逼其尽快想办法筹钱还债。2014年5月11日,宋某的妻子张某乙和朋友到深圳找到宋某后与余某谈判时发生争吵,为向张某乙施压,邓某狠狠打了张某乙头部一下,李某甲拿起放在餐桌上的茶杯将水泼在宋某脸部后顺手将手中的茶杯朝宋某砸去,其他人在一旁对宋某和张某乙进行恐吓并逼二人尽快还债。为防止张某乙报警,张某平、李某平、周某、邓某等人将宋某转移至深圳市南山区威尼斯酒店502房入住,四人轮流看管宋某。2014年5月12日中午,根据余某的要求,四人将宋某强行带离深圳到湖南省衡阳市和一酒店入住继续索债。在该酒店内,被告人邓某等人将宋某放置于随身携带的密码箱内的lv钱包(内有lv美金3200元、英镑1750元、人民币20000元)拿走。期间,宋某按照张某乙安排转入20万元人民币。2014年5月15日,根据余某的要求,四人再次将宋某带至湖南省郴州市皇朝大酒店入住。2014年5月16日13时许,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张某甲、李某甲、周某、邓某得知余某被抓后,便要求宋某回某销案,由张某甲、李某甲、周某开车将宋某带回某。2014年5月16日23时许,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公安局沙河派出所门口将张某甲、李某甲抓获归案。2014年9月11日,被告人邓某在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在上述非法拘禁期间,邓某从余某处获得了酬劳6000元人民币。另查明,在羁押期间,被告人邓某配合公安机关,说服同案犯周某主动投案自首。此外,诉讼中,被害人表示对被告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和辩护人当庭并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宋某的陈述,证人张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的前科材料、同案犯判决书,辨认笔录,情况说明,谅解书,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十一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为讨债而非法拘禁,主观恶性较小;2、被告人在共同犯罪的后期才加入,作用较小,地位较低;3、被告人主动中止犯罪行为,提供路费让同案犯送被害人回某;4、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够如实供述;5、被告人有立功情节;6、被害人已表示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为索取债务,结伙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协助��安机关抓捕其他被告人,具有立功情节,本院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认罪,并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本院依法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1日起执行至2015年6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雅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