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沧州临港宏泰运输队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临港宏泰运输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民初字第897号原告:沧州临港宏泰运输队(以下简称宏泰运输队)。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黄赵公路北原外贸地毯厂南。负责人:张学先,队长。委托代理人:刘伟,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沧州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解放西路**号。负责人:李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智明,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玉刚,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被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宏泰运输队的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方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47380.8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被告太平洋财保沧州支公司辩称:冀J×××××号车在被告太平洋财保沧州支公司投有危险品货物责任险,冀J×××××号车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被告太平洋财保沧州支公司对其危险货物的损失不承担责任。诉讼费、鉴定费不予承担。案件事实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6月5日,司机付振强驾驶的蒙B×××××/蒙B×××××挂号车行至北京市北六环外环6公里+300米处时,与司机陈照刚驾驶的冀J×××××/冀J×××××挂号车相撞后,冀J×××××/冀J×××××挂号车前移又与司机陈西洪驾驶的冀J×××××/冀J×××××挂号车相撞,造成三车相撞,两辆罐式半挂车内的柴油泄漏,付振强、刘淑亮死亡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处理并出具京公交(昌)认字(2014)第060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付振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司机陈照刚、陈西洪及乘车人刘淑亮均不承担事故责任。司机陈西洪驾驶的冀J×××××/冀J×××××挂号车实际车主为原告宏泰运输队,该车于2013年10月27日零时至2014年10月26日二十四时在被告太平洋财保沧州支公司投有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保险限额为300000元/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下列第(一、二)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本院支持原告宏泰运输队的损失项目包括:一、货损235580.8元;二、鉴定费11800元。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原告宏泰运输队与被告太平洋财保沧州支公司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且该合同合法有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被告太平洋财保沧州支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双方争议焦点的裁判理由如下:第一项,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柴油泄漏,经交警部门现场勘验认定及保险公司报告认可,对柴油泄漏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经本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依法对冀J×××××/冀J×××××挂号车柴油损失情况进行价格鉴证,鉴定结论:损失价值为235580.80元,被告太平洋财保沧州支公司虽认为柴油价格基准日应为损失之日,且鉴定数额过高,但未提供确定柴油价格基准的证据,也未提供该鉴定程序违法或鉴定结论有瑕疵的证据,故对被告太平洋财保沧州支公司的质证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原告提供的鉴定结论书,本院予以确认。第二项,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上述损失247380.80元,属保险责任各赔偿项目,被告太平洋财保沧州支公司在冀J×××××/冀J×××××挂号车所投货物责任保险的理赔范围及限额内赔偿原告宏泰运输队各项损失247380.80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冀J×××××/冀J×××××挂号车所投货物责任保险的理赔范围及限额内依责赔付原告沧州临港宏泰运输队各项损失247380.80元。以上有给付内容的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到期将款交至黄骅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开户行:工商银行黄骅市支行,账号:04×××23。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1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承担(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胡德忠审判员 闫广练审判员 孙福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康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