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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00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徐慧慧与徐同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慧慧,徐同昊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00752号原告徐慧慧。被告徐同昊。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慧慧诉被告徐同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慧慧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慧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苏 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一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