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罗法刑一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某华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C}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罗法刑一初字第457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华,男,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因本案,2015年1月13日被羁押,同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被取保候审。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5)4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华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28日,被告人张某华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领一张信用卡(卡号:62xxxxxxx65),其在明知道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然大量透支,自2014年1月20日最后一次还款人民币50元后,张某华开始拖欠银行欠款,经银行员工多次催缴,张某华仍拒不还款。期间,张某华变更了申领登记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拒接银行电话,逃避银行催缴欠款。截止2015年1月13日,被告人张某华共计欠款本金人民币39945.04元,利息等费用人民币12504.31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1、书证: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信用卡与电子银行业务部出具的欠款催收授权委托书、报案申请、催收记录、交易明细、被告人的身份信息,扭送经过、被告人张某华还清欠款凭证;2、证人证言:证人甘某峰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华的供述与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华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华对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及上述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张某华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上述事实客观、真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另查明,被告人张某华于2015年1月25日已全部偿还被害单位欠款。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华违反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某华犯信用卡诈骗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某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华悔罪表现较好,已全部偿还被害单位的欠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张某华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华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杨晓玲人民陪审员  朱国萍人民陪审员  丰 凡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雨婷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三、: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四、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