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阳法民一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徐义华与深圳市展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惠阳分公司、利德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深圳市展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惠阳分公司,利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阳法民一初字第14号原告:徐某某,女,汉族,1955年7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原告之子),男,汉族,1981年9月24日出生。被告:深圳市展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惠阳分公司。住所地:惠阳区淡水草洋承修四路玫瑰华庭1幢6单元604号。负责人:卢万军。被告:利某某,男,汉族,1982年12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深圳市展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惠阳分公司、利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4月28日以需要补充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叶仕平审判员 李小芬审判员 张少琼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梦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