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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1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丁某某诉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1660号原告丁某某,女,197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牛某某,男,1979年2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审判员  郅守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