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静民初字第1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奎荣与龚光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1744号原告刘奎荣与被告龚光胜,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奎荣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奎荣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明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晓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