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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东执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东区支行与杨山、杨庆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保全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东区支行,杨山,杨庆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攀东执保字第7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东区支行,住所:攀枝花攀枝花大道东段490号。负责人黄飞,行长。被告杨山,男,1971年5月18日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被告杨庆荣,女,1972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东区支行诉被告杨山、杨庆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东区支行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杨山、杨庆荣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财产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杨山所有的位于攀枝花市东区房屋一套以及杨庆荣所有的位于攀枝花市房屋一套予以扣押,扣押期间不得转让、抵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心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亚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