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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11民初1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鹤壁市天禄商贸有限公司、李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天禄商贸有限公司,李兆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签发核稿人拟稿人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11民初1526号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海彦,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鹤壁市天禄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兆,该公司经理。被告李兆。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鹤壁市天禄商贸有限公司、李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志兴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