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城法刑二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程某某侵犯著作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
案由
侵犯著作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一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城法刑二初字第203号公诉机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某,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4年11月7日被抓获,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2月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3月11日以惠城检公诉刑诉〔2015〕3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智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从2014年7月开始,被告人程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惠州市惠城区水口街道办事处东江工业区东升路某电器贩卖盗窃影碟,每销售一张盗版影碟盈利3至4元人民币,其总共盈利1200元人民币。2014年11月7日晚,公安机关查处了该店铺,抓获了被告人程某某,并在其店内缴获疑似盗版光碟540张,经惠州市版权局鉴定,在某电器内查处的540张光碟属于非法音像制品。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程某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同意,销售非法音像制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法院对被告人程某某依法判处。被告人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犯侵犯著作权罪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从2014年7月开始,被告人程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惠州市惠城区水口街道办事处东江工业区东升路某电器贩卖盗窃影碟,每销售一张盗版影碟盈利3至4元人民币,其总共盈利1200元人民币。2014年11月7日晚,公安机关查处了该店铺,抓获了被告人程某某,并在其店内缴获疑似盗版光碟540张,经惠州市版权局鉴定,在某电器内查处的540张光碟属于非法音像制品。以上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刑事案件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的来源及启动的侦查程序合法、有效。2、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明公安人员对位于惠城区水口办事处东江工业区东升路某电器店进行搜查,当场在某电器门口查获摆放进行销售的疑似盗版光碟约540张,随后,对上述光碟进行拍照和扣押。3、辨认笔录及照片签供,证明被告人程某某对其销售盗版光碟的现场、被查获的盗版光碟进行了辨认及签供。4、惠州市版权局出具的鉴定意见,证明涉案的540张音像制品经鉴定属于非法音像制品。5、到案经过,证明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程某某的情况及不具有自首、立功表现的情节。6、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程某某的年龄、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7、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同意,销售非法音像制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黄奕美审判员 蓝诗祥审判员 钟秀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严晓威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