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西行非审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郧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潘群伟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郧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潘群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行非审字第00035号申请执行人:郧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周兵,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潘群伟,生于1987年10月10日,汉族,浙江省青田县人,居民。郧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执行潘群伟行政处罚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郧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西工商处字(2014)1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现申请执行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郧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西工商处字(2014)1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事项予以强制执行。审判长 董 斌审判员 罗德海审判员 林劲松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