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州民初字第1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刘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州民初字第1223号原告赵某某,男,生于1978年,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巴中市巴州区化成镇。被告刘某某,男,生于1976年,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巴中市巴州区梓橦庙乡。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4月22日以无法与被告刘某某取得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杨太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罗小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