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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二初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安徽阜南县思源食品有限公司与安徽品特木业公司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阜南县思源食品有限公司,安徽品特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00179号原告:安徽阜南县思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戎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徽品特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管玉兵,该公司销售部经理。委托代理人:郝思春,该公司生产车间主任。原告安徽阜南县思源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品特木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安徽品特木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理由是原、被告的项目用地正在仲裁中。经本院向阜南县中岗镇人民政府调查,现查明阜南县中岗镇人民政府已向阜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阜阳仲裁委员会也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阜南县中岗镇人民政府的仲裁请求是:1、解除与被申请人(安徽阜南县思源食品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19日签订的《阜南县中岗镇工业功能区入驻项目投资建设协议书》;2、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90万元;3、被申请人退出阜南县中岗镇工业功能区,申请人收回项目用地并处置地面建设物。本院认为:阜阳仲裁委员会已受理,在没有作出仲裁裁决之前,原告申请中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安徽阜南县思源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品特木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止审理。代理审判员  方志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