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执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常绍利与冯朕方、杨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绍利,冯朕方,杨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第384号申请人常绍利。被执行人冯朕方。被执行人杨芳,系冯朕方之妻。常绍利申请执行冯朕方、杨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常绍利依据生效的(2013)辉民初字第16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冯朕方、杨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19万元及利息(其中10万元自2011年5月25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9万元自2011年6月3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4100元、执行费27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常绍利现金128000元,余款申请人常绍利自愿放弃,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辉民初字第16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如吉审判员 孙居亮审判员 李龙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