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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民立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龙琳艳与石成术、龙文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立字第11号起诉人龙琳艳,男,1974年4月生,住花垣县花垣镇人。2015年4月22日,本院收到龙琳艳的起诉状,起诉人龙琳艳起诉石成术、龙文言偿还借款12000元及利息。经审查,起诉人龙琳艳诉石成术、龙文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起诉人的诉状所列被起诉人石成术的家庭住址不明确。本院认为,起诉人龙琳艳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状的基本要求,被起诉人的家庭住址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龙琳艳的起诉,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龙文凯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秀静附:本裁定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名下列事项:(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