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00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刘运江与河南省中置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运江,河南省中置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00474号原告刘运江,男,198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秀成。被告河南省中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法定代表人吴中田,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金峰,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刘刚,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运江与被告河南省中置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省中置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运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元,减半收取64.5元,由原告刘运江负担。审判员 温桂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蔡金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