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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01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案件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0178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8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票市。被执行人谢某某,男,198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票市。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5)北民台初字第038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10000元。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静与被执行人谢桂力离婚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终结执行。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北票市人民法院(2015)北民台初字第038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生效。审判长  郭志民审判员  周建平审判员  孙爱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窦宏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