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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商初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龙马纺织有限公司与王占岭、杨会娟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市龙马纺织有限公司,王占岭,杨会娟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晋商初字第00063号原告石家庄市龙马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州市丁家庄村东。法定代表人刘亚奎,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牛云峰,河北元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马庆恩,河北元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王占岭。被告杨会娟,系王占岭之妻。原告石家庄市龙马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占岭、杨会娟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龚登水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牛云峰、马庆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占岭、杨会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自2011年起,原告为被告纱轴从事浆纱加工,双方约定陆续加工,被告陆续支付浆纱款的方式结算。截止到2012年11月13日被告拖欠原告加工费21295元。事后,经原告催要,2013年4月10日被告王占岭签字确定欠款数额,并承诺2013年10月底还清,但至今未还清,二被告系夫妻关系。现要求二被告偿还加工费21295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王占岭、杨会娟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自2011年起,原告为被告纱轴从事浆纱加工,双方约定陆续加工,被告陆续支付浆纱款的方式结算。截止到2012年11月13日被告拖欠原告加工费21295元。事后,经原告催要,2013年4月10日被告王占岭签字确定欠款数额,并承诺2013年10月底还清,但至今分文未还。以上有龙马纺织应收账款单和婚姻证明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加工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国家政策和法律,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为被告加工时,被告应及时结算加工费,但至今未结算清,应负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应按2013年4月10日确定欠款数额21295元付给原告,利息应从2013年11月1日起至判决书生效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因被告王占岭、杨会娟系夫妻关系,应共同偿还加工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占岭、杨会娟偿还原告石家庄市龙马纺织有限公司加工费21295元及利息(利息:2013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法定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书生效后确定履行之日止)。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延迟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2元减半收取166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龚登水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严 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