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调确字第09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王泳顺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调确字第09274号申请人王泳顺(曾用名王治顺),男,1977年2月13日出生。申请人王丽君,女,1971年5月30日出生。申请人何玉敏,女,1949年8月9日出生。申请人王泳顺、王丽君、何玉敏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泳顺(即调解协议的申请人)、王丽君、何玉敏(即调解协议的被申请人)因继承纠纷于2015年4月16日在北京市丰台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达成如下协议:一、王泳顺继承何学敏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内存款两万元及利息,存单号,账号。二、王丽君、何玉敏自愿放弃对该存单内存款及利息的继承份额;三、王丽君、何玉敏于2015年5月31日前协助王泳顺办理相关手续。四、别无其他争议。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内容是申请人之间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王泳顺、王丽君、何玉敏因继承纠纷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在北京市丰台区诉前��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裁定书经申请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董 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艳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