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沿滩执字第1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自贡市沿滩区华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莱美特镁业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市沿滩区华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莱美特镁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沿滩执字第153-5号申请执行人自贡市沿滩区华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沿滩区。法定代表人吴友华,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省莱美特镁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高新区板仓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范建明,董事长。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沿滩民二初字第52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四川省莱美特镁业科技有限公司在重庆市璧山区隆翔机械有限公司的应收款人民币735000.00元(大写:柒拾叁万伍仟元整)(此款以双方对帐核实的金额为准)依法予以扣留、提取至本院指定帐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 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万志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