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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王军路与钟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路,钟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2-1号申请人王军路。被执行人钟波。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军路与被执行人钟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钟波已同申请人王军路和解并履行完毕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博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博民初字第556号民事判决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寇建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汤昭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