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刘海军与中国煤炭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黑龙江名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平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28号原告刘海军,男,198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蒋丽梅,黑龙江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林波,黑龙江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煤炭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民益街24号。法定代表人王玉泉,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青山,系该公司高级工程师。被告于平,男,196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黑龙江名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伊春市伊春区前进街新卫委。法定代表人刘众,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庆伟,黑龙江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军诉被告中国煤炭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于平、黑龙江名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黑龙江名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裁判前对部分被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军撤回对被告黑龙江名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魏建国代理审判员 李业成代理审判员 陈玉贤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夏芝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