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竹山执字第00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程龙与冯定文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龙,冯定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竹山执字第00605号申请执行人程龙,居民。被执行人冯定文,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竹山民初字第010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02月09日向被执行人冯定文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予以查询,均未查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程龙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鄂竹山民初字第01028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 勇审 判 员 南金俭代理审判员 熊俊宝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建刚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