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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执字第1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徐怀德与鲁国华、万红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怀德,鲁国华,万红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执字第1054号申请执行人徐怀德。委托代理人符宏庆(特别授权),泰兴市××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鲁国华,男,1964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泰兴市姚王镇新镇居委姚庄三区*号。被执行人万红美,女,1961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关于徐怀德与鲁国华、万红美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泰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3)泰燕民初字第6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向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信息。经向泰兴市房产管理局查询,未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信息。经向泰兴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名单。申请执行人对上述事实未提出异议,并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泰兴市人民法院的(2013)泰燕民初字第64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新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