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保字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玉荣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玉荣,陈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保字91号申请人赵玉荣,住喀喇沁旗。被申请人陈洋,住喀喇沁旗。申请人赵玉荣因与被申请人陈洋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陈洋所有的蒙D756**号农用车予以查封,案外人何利强自愿用其所有的冀H902**号宝来汽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赵玉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陈洋所有的蒙D756**号农用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隐匿、转移、变卖、毁损等处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由德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俊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