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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龙某某、麻某某、龙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龙某某,麻某某,龙某甲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凤民初字第109号原告吴某某,男,1974年7月4日出生,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住松桃县。被告龙某某,男,1978年8月4日出生,湖南省凤凰县人,住凤凰县腊尔山镇。被告麻某某,女,1969年5月28日出生,湖南省凤凰县人,住凤凰县腊尔山镇。被告龙某甲,男,1969年1月26日出生,湖南省凤凰县人,住凤凰县腊尔山镇。本院于2015年3月3日受理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龙某某、麻某某、龙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龙韬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被告龙某某、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某甲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某诉称,2013年农历5月10日,原告与被告龙某某女儿龙某乙通过他人介绍认识后不久,按照农村习俗结婚并给被告龙某某50200元彩礼。婚后,双方感情很好。但是不久后,龙某乙嫌弃原告年纪大,便于2014年农历2月8日外出打工。后经协商,被告龙某某同意退还原告5万元彩礼,但是被告龙某某一直未按协议履行,遂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龙某某退还5万元彩礼。另外,原告给付被告龙某某的彩礼都是由三被告一起用的,因此要求被告麻某某、龙某甲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证据1、村委会的证明,欲证明双方因彩礼进行调解的事实;证据2、协议合同书,欲证明被告龙某某同意退还原告5万元彩礼。被告龙某某辩称,原告按当地习俗给付被告龙某某彩礼是事实,但是女儿龙某乙与原告共同生活了七八个月,且龙某乙外出打工是什么原因,还得要求原告说清楚。原告给的彩礼现在已用完了,只有等到女儿龙某乙出嫁时才能退还原告的5万元,因为现在没有钱。被告麻某某辩称,原告给付的彩礼虽经其接手,但是已把彩礼全部转给了被告龙某某,且其与被告龙某甲也没有用过这笔彩礼一分钱。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麻某某、龙某甲一起退还彩礼是没有事实根据的。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两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被告龙某甲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提交任何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龙某某对原告的两份证据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有效证据和庭审笔录,本院审理查明以下事实:2013年农历5月10日,原告与被告龙某某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女儿龙某乙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之后不久双方按照农村习俗结婚并给龙某某50200元彩礼。原告给付龙某某彩礼第二天回家时,龙某某按习俗返还原告2000元。原告与龙某乙一起生活了七八个月,后因生活矛盾致使龙某乙外出打工,不愿意再与原告共同生活。于是,原告便多次与龙某某协商退还彩礼的事,后原告与龙某某达成协议:龙某某于2014年12月底退还原告彩礼5万元。但是,龙某某至今未按协议履行。另查明,被告麻某某与龙某甲系夫妻关系,龙某甲是龙某某哥哥。在给付彩礼时,麻某某从原告处收取的礼金已全部转给龙某某。本院认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该协议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本案中,原告与龙某某的女儿龙某乙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原告请求龙某某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与龙某某经过多次协商就退还彩礼达成了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因此,龙某某就应按照协议退还原告彩礼5万元,不能凭借各种理由不予退还。另外,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及结合当地习俗来看,麻某某按农村习俗接收彩礼之后将彩礼全部给龙某某,原告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彩礼为麻某某与龙某甲夫妇使用,故原告要求麻某某、龙某甲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龙某某按照约定一次性退还彩礼5万元给原告吴某某,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龙某某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龙 韬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龙小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