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宾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县支行与郑伦虎、朱本英、黄亮、朱元超、朱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县支行,郑伦虎,朱本英,黄亮,朱元超,朱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宾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县支行,地址宜宾县柏溪镇翠柏大道641号,组织机构代码:90903268-8。代表人任明川,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梁绍蜇,该行高场分理处主任。被执行人郑伦虎。被执行人朱本英。被执行人黄亮。被执行人朱元超。被执行人朱红。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郑伦虎、朱本英、黄亮、朱元超、朱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宜宾民初字第20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县支行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元超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宜宾民初字第20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固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恒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