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敖汉河林环能有限公司与赤峰巨力木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敖汉河林环能有限公司,赤峰巨力木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保字第247号申请人敖汉河林环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法定代表人何文戈,总经理。被申请人赤峰巨力木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韩进军,总经理。申请人敖汉河林环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赤峰巨力木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敖汉河林环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赤峰巨力木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的旧机器设备予以查封,保全金额25.5万元。申请人敖汉河林环能有限公司以其自有的位于敖汉旗的土地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敖汉河林环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赤峰巨力木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的旧机器设备予以查封,查封财产以查封财产清单为准。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买卖、转移、隐匿、设定他项权利。二、对申请人敖汉河林环能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敖汉旗的土地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买卖、转移、隐匿、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侯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志广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