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执监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纬二十六街信用社与李向乡、付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纬二十六街信用社,李向乡,付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中执监字第00009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纬二十六街信用社,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纬二十六街**号。负责人王成军。被执行人李向乡。被执行人付燕。关于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纬二十六街信用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西莲证经字第11932号公证书,向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李向乡、付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该案件长期未能执结,申请执行人书面请求将该案移送其他法院执行。为切实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案件的执行工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办理的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纬二十六街信用社与李向乡、付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2)西莲证经字第11932号公证书],指令由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行。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森审 判 员 闫 刚代理审判员 黄金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 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