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初字第1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杨××与刘××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刘××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1361号原告杨××,女,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驻天津市静海县。委托代理人李雪,天津恒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男,195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县。原告杨××诉被告刘××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薛玉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荆凤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