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陈家彬、肖本玲与肖双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家彬,肖本玲,肖双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640号原告陈家彬。原告肖本玲。被告肖双共。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家彬、肖本玲诉被告肖双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家彬、肖本玲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但原告陈家彬、肖本玲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经通知后仍未预交,且也未申请减、缓、免交。本院认为,原告陈家彬、肖本玲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可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红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宋颗晶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