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1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原告王薇与被告李波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薇,李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924号原告:王薇,女,1975年11月22日生,汉族,职员,现住延吉市。被告:李波,男,汉族,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薇与被告李波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薇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薇负担。审判员 李雪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