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四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青岛厦顺投资合伙企业与被执行人公主岭中大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厦顺投资合伙企业,公主岭中大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四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厦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法定代表人刘莲,执行事务合伙人。被执行人公主岭中大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汽门芯厂)。法定代表人王林,董事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青岛厦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公主岭中大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汽门芯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青岛厦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依据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四民二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公主岭中大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汽门芯厂)给付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并书面申请,要求本案本次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四民二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 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志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