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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427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张吉全。委托代理人顾传莹。被告王某。本院受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苏显楠人民陪审员  谭英杰人民陪审员  杨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谭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