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427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张吉全。委托代理人顾传莹。被告王某。本院受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苏显楠人民陪审员 谭英杰人民陪审员 杨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谭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