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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二初字第001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陶大贵、鲁兴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陶大贵,鲁兴花,高世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0159-3号原告: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法定代表人:沈红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世华,该公司员工。被告:陶大贵,男,197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鲁兴花,女,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高世霞,女,196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陶大贵、鲁兴花、高世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陶大贵、鲁兴花、高世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20元,减半收取3710元,由原告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陆 军代理审判员 方 芳人民陪审员 杨莉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慧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