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阳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张宏与王泽训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王泽训,王锐,孙前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民初字第151号原告张宏,男,197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郭庆海,山东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泽训,男,195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王锐,男,198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孙前进,男,197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原告张宏与被告王泽训、王锐、孙前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泽训、王锐、孙前进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宏撤回对被告王泽训、王锐、孙前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诉讼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张宏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圆圆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新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