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济阳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张宏与王泽训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王泽训,王锐,孙前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民初字第151号原告张宏,男,197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郭庆海,山东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泽训,男,195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王锐,男,198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孙前进,男,197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原告张宏与被告王泽训、王锐、孙前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泽训、王锐、孙前进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宏撤回对被告王泽训、王锐、孙前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诉讼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张宏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圆圆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新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