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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二初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曹荷生与方辉、宋五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荷生,方辉,宋五华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二初字第00077号原告:曹荷生,男,1972年6月1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中花,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辉,男,1974年10月10日生,汉族。被告:宋五华,男,1971年6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荷生与被告方辉、宋五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曹荷生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曹荷生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之表示,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荷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曹荷生负担。审 判 长  张明宏代理审判员  胡宪芝人民陪审员  徐金枝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