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二初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曹荷生与方辉、宋五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荷生,方辉,宋五华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二初字第00077号原告:曹荷生,男,1972年6月1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中花,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辉,男,1974年10月10日生,汉族。被告:宋五华,男,1971年6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荷生与被告方辉、宋五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曹荷生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曹荷生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之表示,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荷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曹荷生负担。审 判 长 张明宏代理审判员 胡宪芝人民陪审员 徐金枝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