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4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河北恒祥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唐明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恒祥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唐明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481-1号原告河北恒祥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法定代表人马义祥,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河北唐明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法定代表人梁振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恒祥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唐明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恒祥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恒祥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北恒祥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38元,减半收取4119元,保全费2834元,由原告河北恒祥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韩少军审 判 员 赵双志代理审判员 吕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袁莉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