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三初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王京奎、郝培波与郝培波、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营销服务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京奎,郝培波,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营销服务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三初字第627号原告王京奎,农民。委托代理人高国卫,山东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培波,居民。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平度市郑州路*****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京奎与被告郝培波、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被告郝培波所有的车辆并未在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营销服务部投保交强险,原告诉讼主体错误,应当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京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8元,退给原告王京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林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艳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