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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民初字第01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1189号原告赵某某,男,1984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钱某某,女,198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青 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任祥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