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执字第000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焦生、宋红玲诉李小孬、邵防利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焦生,宋红玲,李小孬,邵防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031-1号申请执行人张焦生,男。申请执行人宋红玲,女。被执行人李小孬,男。被执行人邵防利,男。张焦生、宋红玲诉李小孬、邵防利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2014)沁民西万初字第000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小孬爱人杨荣珍银行存款11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孟松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