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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执字第000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焦生、宋红玲诉李小孬、邵防利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焦生,宋红玲,李小孬,邵防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031-1号申请执行人张焦生,男。申请执行人宋红玲,女。被执行人李小孬,男。被执行人邵防利,男。张焦生、宋红玲诉李小孬、邵防利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2014)沁民西万初字第000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小孬爱人杨荣珍银行存款11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孟松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