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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民一终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赵斌与马鞍山市瑞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王瑞珍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瑞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王瑞珍,王华军,赵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一终字第001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鞍山市瑞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华军,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瑞珍,女,1969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华军。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祝贵,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斌,男,1968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委托代理人:戴荣京,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鞍山市瑞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王瑞珍、王华军因与被上诉人赵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4)雨民一初字第01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4)雨民一初字第0121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雍自涛审 判 员  范秀媛代理审判员  刘 乔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方圆 关注微信公众号“”